作者:诸葛旸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抗诉律师沟通协商
摘要:建立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的沟通协商机制,对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检察官与律师共同的法律理念、共同的价值目标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同背景奠定了合作基础。双方沟通协商应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和公正效率原则,并就沟通协商中的相关问题形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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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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