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哲; 李玉洁追诉时效立法价值解释方法刑法溯及力
摘要:追诉时效之于社会的价值不在于其公正性,而在于其功利性,是以较小的公正代价换取更大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只有实体法才受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我国追诉时效本身规定在《刑法》第4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其性质属于刑法实体性规范,因而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追诉时效适用从新原则的观点既不符合刑法立法沿革的精神,也违反刑法的基本原理,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无法自圆其说的解释和适用中的混乱。无论按照目的解释还是体系解释,追诉时效都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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