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才文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期间妇幼保健院审判民事主体资格赔偿问题间接损失
摘要:一、基本案情1990年3月23日.某市妇幼保健院下属的托儿所(无民事主体资格)保育员在为入托儿童用午餐时,不慎将手中汤锅碰翻,造成林女(1986年5月出生)右胸腹部大面积烫伤.后送往医院治疗。因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林父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市妇幼保健院.要求赔偿药费、医疗费及间接损失等1.8万元。1991年4月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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