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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窃电的行为定性

作者:熊红文窃电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包容犯客观要件行贿罪徇私枉法罪主观要件牵连犯国有公司

摘要:一、基本案情某会所老板刘某找到供电所抄表员李某,提出请李某帮忙,从其负责的电表箱中牵出一根线,为该会所供电。李某答应帮忙,为此,刘某送给李某人民币2万元。此后,李某私自为该会所安装了一根电线,并安装了一个不能反映真实电量的电表以掩人耳目。至案发时,该会所窃电量价值人民币30万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刘某构成贪污罪共犯。主要理由是: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掌管电表的职务便利,窃取国家用电,其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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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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