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民事公告送达疑难问题探析

作者:王晖公告送达送达人民事诉讼法诉讼权利邮寄送达和谐发展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直接送达司法公正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近年来,公告送达在各地法院的适用逐步增多,这有利于保障被送达人及时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促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何为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采取的方式等问题尚有争议,值得探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