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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明

作者:韩哲犯罪成立司法鉴定主观明知刑事证明

摘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产生现实的具体危险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在犯罪的成立上无需判断现实的具体危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鉴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可以采用检验报告+专家意见书,或检验报告+推定的方式完成刑事诉讼的证明。该类犯罪的"主观明知"的证明经常采用推定的方式,本文对推定的基础事实提出明确的要求。同时,本文对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进行深入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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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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