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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卖手机吉祥号码获利应如何定性

作者:龚晓明; 黄太平信息方式通话记录修改系统部门主管工号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公私财产网络设备财产所有权

摘要:<正>[案情]陆桌原系A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的部门主管,该公司属于某电信公司的商,可以进入电信公司内部网络开展业务活动。某日,陆某在清理欠费手机号码时,发现有5个数字特别("吉祥号码")的手机号码长期欠费且无实名登记及通话记录,遂产生窃取号码获利的念头。此后,陆某以查询电信业务为名,骗取已辞职的原下属王某尚未注销的工号、密码等,进入电信公司相关系统,采取修改系统信息方式,将5个吉祥手机号码过户到他人名下,事后又转入其他人名下并进行销售。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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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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