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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道路”之司法认定

作者:商浩文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法医鉴定交通安全河南村北京市顺义区检材公私财产公路管理机构危险犯

摘要:<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某于2011年7月11日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河南村西口处,醉酒驾驶一辆红色金陵无牌照摩托车,后被查获。经法医鉴定,谢某某血液检材中的酒精含量为144.7mg/100ml。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案发地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视为道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案发地是乡村道路,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不能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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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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