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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作弊器”操纵游戏机赢钱的行为性质

作者:高鹏; 魏素煜胜率行为性质行为对象盗窃犯罪犯罪对象隐瞒真相立案标准犯罪过程诈骗犯罪犯罪构成

摘要:<正>[案情]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盛某、王某在某游戏厅内玩电子游戏,因多次输钱,两人便产生了利用"作弊器"操纵电子游戏机赢钱的想法。2013年6月12日,盛某、王某趁游戏厅管理员不注意,将"作弊器"安装到游戏机内。之后盛某、王某利用"作弊器"相互配合,控制游戏机的胜率,异常提高自己在游戏机上的得分,并用取得的分数在游戏厅柜台兑换成3600元现金。本案的定性存在构成盗窃罪和涉案金额达不到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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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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