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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累计应包括已经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

作者:郑小敏盗窃行为盗窃犯罪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一个问题罪刑相适应原则走私行为行政处理入罪执法权威

摘要:<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第3条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1997年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规定中,需要累计多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犯罪,于是在实践中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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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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