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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初犯免责”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张伟华; 吴海涛逃税罪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追诉标准补缴税款追究刑事责任经营期间玻璃厂立法意图刑事司法

摘要:<正>[案情]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将某县华隆公司房产店面出租给杨某等四人,实收租金150.4万元,后不申报纳税。经某县地方税务局认定,应纳税额30.377131万元、逃避缴纳税额23.608291万元,逃避缴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77.72%。2011年6月23日,华隆公司补缴了上述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但是税务机关未对华隆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07年4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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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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