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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朱孝清刑事诉讼法阅卷权犯罪嫌疑理解问题逮捕条件证明标准办案机关监视居住不等于非法证据排除

摘要:<正>对于《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核实证据"的理解问题,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应以不能告诉案内相关证据为原则,以可以告诉特定证据为例外。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并不等于"认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并且,律师能否让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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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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