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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言词证据界分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曹坚犯罪所得言词证据笔记本电脑仓库内出口加工区电脑公司盗窃犯罪证人证言口头传唤电源线

摘要:<正>[基本案情]2013年2月至3月期间,杨某某(在逃)利用崔某某在某出口加工区某电脑公司担任收料员的工作便利,将其陆续从产线上窃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电源655个及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交由崔某某藏匿于该厂仓库内。2013年4月2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另一被告人甘某某在该加工区路口某处接手由杨某某运出厂区的涉案赃物,后在运经该加工区海关卡口时被海关协管员查获。嗣后,被告人崔某某被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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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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