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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实务探析——以曾某民与曾某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

作者:张莉虚假诉讼房屋租赁合同地方税务局检察监督买卖合同结婚登记民事诉讼法民事再审程序离婚诉讼

摘要:<正>[基本案情]2001年8月23日,黄某与曾某民之女曾某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2月23日、2006年2月1日,曾某娥分别就址在中新花园132、133号店面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公司为曾某娥出具了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票据。曾某娥将132号店与133号店一起用作珠宝行的经营场所。2009年5月19日,某县地方税务局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办证联》给曾某娥。2009年7月4日,黄某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曾某娥离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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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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