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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刘丽耘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厂中间价侵权产品商标权利人伪劣商品不合格合格产品其在司法解释

摘要:<正>[案情]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在火车上认识一个自称是贵州茅台酒厂推销员的郭某某(暂查无此人),并花18万余元人民币从郭某某手中购得45箱共计270瓶标识为53°飞天茅台酒,郭某某又赠送张某10瓶散装的该茅台酒。被告人贾某某系某副食店老板,被告人张某找到贾某某,称其手中有一批茅台酒,让贾某某代为销售,并向贾某某告知该批茅台酒的进价是700元每瓶,让其在销售时,适当提价,并协商二人对销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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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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