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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民间借贷的行为定性

作者:肖楠; 魏洋国家工作人员民间借贷资金周转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借款人受贿犯罪借贷关系借贷双方廉洁性

摘要:<正>一、基本案情2003年至2008年,某镇长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个体工程老板葛某某贿赂10余万元,为葛某某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08年5月,葛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胥某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3分利按月支付。然而由于手头紧张,截至2013年案发,葛某某没有将借款本息全部支付给胥某某,仅向其支付了前3个月的利息。在此期间,葛某某为对胥某某借款行为表示感谢,先后多次送给胥某某或其家属手表、项链、皮衣、现金等共计5万元左右。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法律领域,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均为平等主体,只要当事人双方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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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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