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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严重危害行为的标准及继续危害可能性的实践把握

作者:付继博; 季松博精神病人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证据材料证明标准刑诉法证人证言无刑事责任能力防卫过当人身

摘要:<正>本文案例启示:强制医疗案件中,对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宜采《刑法》第20条的标准,危害行为未得逞的也可依据行为危害性决定强制医疗。判断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对未来的判断,不能采用"确定性"而应采取"盖然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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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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