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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未请求的费用法院能否主动纳入审理范围

作者:秦志松; 赵锐中心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新桥医院处分原则卫生主管部门二审判决诉讼权利射频消融民事判决

摘要:<正>案名: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基本案情]2008年3月7日,C市F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对患有心脏病的李某实施了射频消融手术,术后李某病情未明显好转。同年4月2日,中心医院将李某送到新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7天,花费4505.5元。后李某又返回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至出院时李某还有33087.64元医疗费尚未结清。同年4月22日,中心医院与李某达成协议:中心医院补助李某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李某第二次鉴定费用10000元,在今后卫生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裁决后再结算。2008年8月12日,李某以自己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将中心医院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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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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