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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问题研析

作者:袁永超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要件研析司法适用近亲属孙子女主体构成主体问题外祖父母刑事诉讼法

摘要: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由两类主体构成。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初看之下,似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已经十分明确,司法适用中应该不会出现太多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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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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