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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案件“以事立案”的思考

作者:袁卫; 郑传清渎职行为以事立案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社会和谐稳定以人立案犯罪事实检察干警

摘要:检察干警在线索初查中如果能够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查清渎职犯罪事实,应当“以人立案”,这是最为直接、有效且节约司法成本的侦查方式。但鉴于渎职犯罪案件日益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对于抗侦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固守“以人立案”模式可能导致反渎查案工作处于被动,甚至导致案件的流失。因此.当案情复杂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但急需采用侦查措施、固定追诉时效、追回经济损失时,或者虽然确定了嫌疑人但渎职行为尚未查清、面临“三难一大”困境等情形.或者其他侦查工作的需要时,办案人员应拓宽思路,果断“以事立案”.通过灵活运用立案机制实现查清渎职犯罪、惩治犯罪嫌疑人、保障国家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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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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