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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风者对共犯未实施共谋之罪而实施他罪应否负刑事责任

作者:王明建刑事责任共犯盗窃小商店工业园案情财物现场

摘要:[案情]2013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陈某召集刘某、肖某预谋实施盗窃并拟定实施方案。当日晚上11时许.陈某伙同刘某、肖某一起去县工业园汤某小商店盗窃财物。按事先的分工:由肖某在外面望风,陈某、刘某撬门入室行窃。当陈某进入汤某店中,正在盗窃时,被汤桌发现。于是刘某从汤家厨房拿来菜刀对汤某进行威胁.陈某捂着汤某的嘴.并以“你要反抗,就杀死你”等语言相威胁。二人在汤店的柜台里抢走1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此赃款由陈某和刘某平分。汤某当晚报案.第二天中午其三人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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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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