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申飞飞刑事和解运行机制公诉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程序公安司法机关赔偿损失制度运行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缓化处理的制度.[1]该制度运行多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害人难以得到补偿或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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