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试论辩护人在庭审中证据突袭之责任辨析

作者:苏海东; 杨迎春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突袭庭审过程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犯罪现场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问题的提出:假如辩护人拒绝履行展示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搞证据突袭.造成迫使法庭做出休庭延期审理的决定、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等破坏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浪费司法资源等的后果,责任在谁?该如何处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