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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另案处理”的法律监督

作者:马健; 屠威法律监督机关犯罪嫌疑人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地下钱庄中级人民法院非法经营罪

摘要:近年来,各地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标为“另案处理”的不在少数.但最终案件“另案处理”的结果如何不得而知。在办案实践中.在对某些案件进行“另案处理”上.常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借对“另案处理”而逍遥法外:如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颜锡隆等人因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获判非法经营罪.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最终,连卓钊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香港。因此.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对“另案处理”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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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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