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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牌后索财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对《盗窃车牌后索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一文的商榷

作者:吴加明; 叶小舟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车牌行为刑法修正案应当国家机关车辆使用

摘要:盗窃车牌与勒索财物是两个行为。车牌只是车辆使用凭证载体之一,与其所代表的上路行驶权是分开的,其本身价值甚微,且无法单独流通.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单纯盗窃车牌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盗窃车牌也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占有财物的客观方式.是区分财产犯罪罪名的关键。此类案件的刑法评价点在于后续的索财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敲诈也是敲诈勒索罪的入罪要件之一。此类案件构成“多次敲诈”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应累计计算。前面的盗窃车牌与后面的索财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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