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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侯国松; 谢福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拆迁公司犯罪嫌疑人城镇开发综合开发城镇建设合法收入秦淮区

摘要:[基本案情] 1994年至2011年4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拆迁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其中戴桌某所拥有的存款、债权、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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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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