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郁恺; 郭翠星劳动仲裁检察监督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当事人合意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本级政府法律性质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本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中还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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