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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自己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

作者:戴萍; 赵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行为定性再生资源公司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增值税发票法定代表人2009年

摘要:郭某、童某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重庆云龙机械公司(简称云龙公司)和重庆同朗机械公司(简称同朗公司),郭某是同朗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是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个公司均需要购买废旧金属。2009年7--8月从事废品收购的姜某某向两家公司供应废旧金属,11月,姜某某找到郭某、童某某,称其能够开具重庆再生资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并约再生资源公司的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至北碚区水土镇与郭某、童某某见面商谈了供货及开票流程.即:由姜某某供货,货款由姜某某收取,再生资源公司按实际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郭某再按发票金额将资金汇付给再生资源公司。由再生资源公司收取6%-9%的管理费后将货款通过姜某某返还给郭某。随后,按上述操作方式,云龙公司从姜某某处购买了一笔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公司大足分公司按该交易开具了7张增值税发票,云龙公司将该笔货供应给了上游单位邻水兴欣公司。并开具相同总金额的7张增值税发票。该7张发票的总金额为60余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共计9万余元,再生资源公司共收取管理费4万余元。同朗公司也多次从姜某某处购买了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公司按实际交易开具了10张增值税发票,该10张发票的总金额为100余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共计15余万元.再生资源公司共收取管理费9万余元。云龙公司和同朗公司均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朗公司还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与2010年未享受完全优惠政策。姜某某与再生资源公司之间订有委托收购协议。再生资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定论。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童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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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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