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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王某 宋某 林某 郭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主题:欠缺犯意蝴协同行为的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作者:林琳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协同行为案名犯意组织人员案发现场

摘要:【基本案情】周某被于某等人打成重伤住院,周某的朋友王某、孙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便预谋对于某实施报复,孙某派林某、郭某负责寻找于某下落。2005年1月初,王某和林某(孙某手下人员)等人在吃饭期间得知,于某此时正在庄河市金声歌厅唱歌.二人立即分别组织、联系人员前往金声歌厅欲对于某实施伤害。其中王某电话通知宋某让其组织人员前往,林桌则派郭某组织人员前往.宋某和郭某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纠集多人分乘两台车先后抵达案发现场。王某和林某乘坐一台车抵达案发现场。在等待于某出现期间,郭某及车内人员发现于某的朋友李某与一名女子(臧某)从歌厅出来打车离开,便以打听于某下落为由持械对二人所乘坐的出租车辆追逐拦截、肆意打砸,对二人随意殴打辱骂,造成徐某皮外伤(不构成轻伤)并最终导致出租车损失119元。就在此过程中,于某等人从歌厅出来时被等待在车内的宋某看到.宋立即下车用随身携带的猎枪击中于某,导致于某轻伤。等到郭某等人再次驾车回到歌厅门口时.宋某、王某及林某等人已经驾车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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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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