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加明; 季爱华网络聊天室定罪量刑组织犯表演淫秽利用犯罪行为传播范围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通过视频聊天室组织淫秽表演的。淫秽表演观看者的上网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组织视频的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其中观看人次、传播范围、获利数额等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与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相比,其组织犯、帮助犯的作用相互倒置。对于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聊天软件技术的提供者和支持者、第三方支付渠道支持者、网站的推广者等帮助犯不宜区分主从犯,应一律定罪入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