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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未满16周岁的人盗窃来的财物该如何定性

作者:高蕴嶙盗窃收购笔记本电脑财物学生宿舍2010年张某变卖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3日晚,张某(系未满16周岁)伙同李某(系未满16周岁)翻窗进入重庆某大学学生宿舍,盗走该宿舍内笔记本电脑两台。第二天,张某和李某将盗来的这两台笔记本电脑拿到王桌开设的废旧回收经营店变卖。变卖时,张某明确告知王某是自己和李某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后王某以总价1500元收购了这两台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张某、李某、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后经鉴定,该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8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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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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