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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租赁物用于购买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正确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

作者:刘岚租赁物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定性废品收购站时间出卖小区建设

摘要: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被告人张某以用于某小区建设为名与某钢管租赁站王某签订租赁钢管、钢扣合同,双方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后被告人张某于4月至11月间共8次从被害人王某处拉走钢管、钢扣等物。其中前四次直接拉到工地上用于小区建设,在8月间因缺乏购买资金,后四次直接将拉来的租赁物卖与某废品收购站,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挥霍。在当年12月份小区工程结束,被告人张某又因无钱购买遂将用于工地建设所租赁的铜管等物又直接卖与某废品收购站。2012年1月被害人王某发现此事要求偿还租赁物,被告人张某此时拒不偿还。经价格鉴证,前四次物品价值20万余元,后四次物品价值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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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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