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志勇犯罪和棋个案经营活动参与程度收入来源服务费罪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室犯罪与正常室经营活动的区别主要在于设赌、参赌人员的构成、收取服务费的方式、金额以及提供的娱乐用具等方面。而要正确区分"开设罪"和室中的"(聚众)罪",可以从聚众效应的引发因素、室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参与程度、时间的稳定性和准时性、参赌人员情况以及室的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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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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