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学敏; 刘作凌欧洲人权法院辩护律师法院裁判被告通信权正当化事由保密特权案件
摘要:人在SV.Switzerland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被告与其辩护律师间的会见存在保密特权.仅可以监看而不可以耳闻其内容(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方式)。在确立了监看而不:耳闻原则之后.欧洲人权法院要进而面对“耳闻”有无容许例外的问题。就此.该院并末概括否定容许例外.但“耳闻”的前提是存在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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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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