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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作者:冯少辉; 王丽丽; 吴青禾变更强制措施逮捕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59条的规定,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但侦查机关在撤销或者变更时,却缺乏程序性控制和应有的监督、制约.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和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容易造成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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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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