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省庭逃税罪销售模式生产企业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纳税申报企业生产销售收入
摘要:一、采取“差价款”销售模式不领取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这种销售模式在形式上相对复杂.在有多个中间商的情况下,销售链条较长,支付款项名目复杂。但是。在本质上,购买方向生产企业支付的所谓“差价款”(或者采用其他名目).是购买方为获取企业生产的货物而向生产企业支付的对价。对于购买方而言属于购人成本。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属于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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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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