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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铭醉酒驾驶致人死伤案之我见

作者:阮齐林驾驶醉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河北大学酒后驾车生活区大学生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醉酒驾驶致人死伤,只要对致人死伤结果不具有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达到故意程度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案情]某晚,李启铭饮酒后驾车在河北大学生活区道路上从后面将同向结伴并行的两名大学生撞倒。之后,李继续驾驶将乘车人送到生活区校舍附近后原路返回,被门卫拦下带至警卫室。经查证,李启铭是醉酒驾驶,且车速超过该校区时速5公里的限速。被撞二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李启铭负事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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