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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作者:欧新铁; 谢菲利用工作案件定性便利职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法律授权渎职犯罪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授权职责范围以外的行为,都不能为旨在惩戒滥施行政行为的渎职犯罪所调整。利用工作之便更不等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反之,则抹煞了受贿罪的本质,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不适当地扩大受贿罪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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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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