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浩; 魏国勇个案分析法条竞合扰乱公共秩序罪国家机关客观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聚众
摘要:本文案例启示:不具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所要求的聚众冲击的行为样态,但造成一定严重损失的聚众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其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的扰乱国家机关的行为并未达到聚众冲击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不宜认定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但是该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予以规制,可以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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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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