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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药品“回扣”款应如何认定

作者:张泽洲药品采购职工医院自有流动资金部门负责人药品管理销售利润副院长

摘要:一、基本案情 某国有职工医院的药品采购小组(由该院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人副组长、药剂、药品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共五人组成)为了增加医院的销售利润,增大自有流动资金,经医院同意决定提高药品进价10%(因按照上级的规定,药品出售价不得高于进价的15%),并与药商约定:回扣6%给医院,4%作为药商的手续费,药商认可。一段时间后,医院召集有关药商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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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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