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静借款利息张某挪用公款金融行为授权委托书协议书主管领导
摘要:[案情]某食品站(国有企业)站长张某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向农行申请借款15万元用于该站经营。食品站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向银行递交《借款申请书》,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抵押协议书》,张某作为食品站法人代表在以上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张某按《借款协议书》约定从银行支取15万元,并从中拿出2万元归还食品站以前从银行借款利息。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2452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331088 评论 48
人气 288909 评论 60
省级期刊
人气 254009 评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