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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

作者:张玉萍爆炸罪行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爆炸装置张某导火索菜市场

摘要:[案情]姜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经县人民法院两次民事判决,姜某仍然不服,并对张桌产生仇恨。为发泄心中不满,姜某到村一石料厂工地.盗走炸药4卷、雷管5枚、导火索3米,然后在县城东河菜市场的租房处,用葡萄糖瓶装炸药制作爆炸装置.以准备炸张某的车来吓唬张某,也给法院施加压力以尽快解决他和张的矛盾。这时被邻居王某发现,一边劝姜某,一边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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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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