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案中的指导作用

作者:张曦; 籍婉平有为办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直接故意罪过形式诈骗罪诈骗案

摘要: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文结合刘某诈骗案,总结“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办案中所具有的指导作用,得出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结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