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友海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自首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交通肇事逃逸2009年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摘要:2009年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处理的情形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但必须是在上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其中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