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梅; 乙增武效力动产买卖合同过户登记所有权归属机动车当事人
摘要:一、基本案情甲有机动车一辆,转让与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54条之相关规定,甲如约将机动车交付与乙,但双方没有办理机动车的过户登记。之后,甲又将机动车转让与熟人丙.丙熟悉该车,对该车很喜爱.早欲购买之,甲隐瞒了该车已出卖的事实,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向甲、乙索车无果。乙与丙就该车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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