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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其他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翁凯一走私犯罪进出口货物物品刑法修正案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标准有期徒刑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将《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走私违禁品的漏洞,本次修正案以兜底条款形式弥补了列举式立法的不足.对打击走私犯罪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立法背景展开,解析本罪修正前法律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探讨本罪的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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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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