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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务行为中多赚的钱占为己有应当如何定性

作者:夏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办公室主任应当经营管理房管局直管公房

摘要:基本案情 1 冯某系重庆市某县房管局商场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房管局所有的非住宅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1999年6月,该县房管局为偿还债务,决定将商场办公室具体管理的渝碚路50号、面积为300平方米的一套门面房出售,售房资金用于该局安置“钉子户”和调剂使用。作为商场办主任的冯某,就请示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出售渝碚路50号。不久房管局以文件批复形式同意以1万元/m^2的价格出售渝碚路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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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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