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俊才自动投案公安机关犯罪现场出租车司机小轿车责任问题身体接触张某
摘要:基本案情 1 徐某,某市出租车司机。2008年6月18日.徐某驾驶出租车在市区一干道空车行驶时.张某驾驶小轿车从左后方超车。因张某未能很好地控制车距。致使小轿车过早并线,小轿车尾部与出租车头部发生轻微刮蹭。双方停车商量责任问题.并拨打了122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其间,张某用手帕擦拭剐蹭部位.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毁灭事故证据,遂予以制止。两人因此发生身体接触并进而相互撕打。在打斗中。徐某击中张某鼻部,致张某鼻骨骨折(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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