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在犯罪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是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作者:胡俊才自动投案公安机关犯罪现场出租车司机小轿车责任问题身体接触张某

摘要:基本案情 1 徐某,某市出租车司机。2008年6月18日.徐某驾驶出租车在市区一干道空车行驶时.张某驾驶小轿车从左后方超车。因张某未能很好地控制车距。致使小轿车过早并线,小轿车尾部与出租车头部发生轻微刮蹭。双方停车商量责任问题.并拨打了122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其间,张某用手帕擦拭剐蹭部位.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毁灭事故证据,遂予以制止。两人因此发生身体接触并进而相互撕打。在打斗中。徐某击中张某鼻部,致张某鼻骨骨折(轻伤)。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