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祥林; 赵春凤民事再审抗诉权法律监督权理性和合社会发展公共权力公权力
摘要:一、民事再审抗诉权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后者是公权力的分工 民事再审抗诉权性质是法律监督权,要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必须溯本求源分析法律监督权存在的必要性。国家与法律是一同产生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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