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斡旋受贿犯罪主体的扩张与界定——以《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为基础

作者:吴华清刑法修正案斡旋受贿第13条犯罪主体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

摘要: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对斡旋受贿犯罪的基本界定,在此基础上.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又增加了两种斡旋受贿的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